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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3 年 12 月 20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130151577 號函轉教育部 113 年 12 月 17 日臺教學(五)字第 1130127538A 號函辦理。
二、請加強本案相關安全宣導事宜,共同防範,倘發現學生攜帶或使用,應儘速依限完成校安通報,並立即通知轄區警察局少年隊處理,以確保校園安全。
三、請家長多留意孩子所使用的物品,共同守護孩子安全。
